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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一男子贩毒被抓,法院曝光作案细节“金莎娱乐官网最全网站”
本文摘要:开州一男子贩毒被抓,法院曝光作案细节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渝开州检刑诉〔2020〕25号被告人周茂俊,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6********,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幢**。

开州一男子贩毒被抓,法院曝光作案细节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渝开州检刑诉〔2020〕25号被告人周茂俊,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6********,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多次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茂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22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康某某,让康某某帮忙联系被告人周茂俊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

随后,康某某电话联系周茂俊购买毒品,双方谈成以520元/克的价格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毒资共计人民币10400元。后康某某将毒品价格告知周某某,周某某表示同意。次日凌晨,周某某通过微信向康某某转账人民币3900元,并约定剩下的6500元使用现金支付。后康某某向周茂俊微信转账人民币3900元,并同周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老城老街大门处完成了6500元的现金支付。

周茂俊确认收款后,便以9400元的价格从上家“李超”(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袋甲基苯丙胺,并到重庆市开州区**街**客栈**室康某某的家中将毒品交给康某某。随后康某某将毒品置于自家门外楼梯窗台处,同时电话联系周某某前来领取。2020年11月17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康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周茂俊抓获,并从康某某家门外楼梯窗台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9.557克,从周茂俊处查获毒资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周茂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康某某、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茂俊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搜查、称量、提取等笔录;7.查获、称量、提取视频及通话记录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周茂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茂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9.5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茂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茂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茂俊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茂俊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俊2020年12月11日附件:1.被告人周茂俊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涉案毒品、毒资已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扣押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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